【中國救市】金融監管總局優化保險公司監管標準,鼓勵保險公司資金投入股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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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國救市】金融監管總局優化保險公司監管標準,鼓勵保險公司資金投入股市

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昨日(9月10日)發布《關於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》,在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%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%監管標準不變的基礎上,根據保險業發展實際,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。

《通知》共十條,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。一是差異化調節最低資本要求,二是引導險企回歸保障本源,三是引導險企支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,四是引導險企支持科技創新。

《通知》明確,對於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,風險因子從0.35調整為0.3;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,風險因子從0.45調整為0.4。對於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(REITS)中未穿透的,風險因子從0.6調整為0.5。

通知實施差異化資本監管。要求總資産100億元(人民幣,下同)以上、2000億元以下的財産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,以及總資産500億元以上、50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,最低資本按照95%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;總資産100億元以下的財産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,以及總資産5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,最低資本按照90%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。

風險因子跟資本計量裡的風險權重意思差不多。分析指,對保險公司而言,風險因子的降低意味著資本佔用將更少,保險公司可支配的資金運用空間也就更大,也就是說,增量險資入市空間將進一步被打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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